近日,在微博中看到一则消息,山东潍坊一家公司用“卖不动”当作品牌申请商标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国家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而将商标进行驳回,该公司表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法院仍维持商标驳回的裁定。
这家公司名为“潍坊修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修球公司)”,申请商标为第8730296号“卖不动”商标,于2010年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服务在第33类果酒、烧酒、黄酒类等商品上。在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后,修球公司申请复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申请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为由,作出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的裁定。随后,修球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对于申请商标被指为酒类行业中通用的商贸用语,缺乏显著性的问题,修球公司表示,申请商标文字本身创意独特,多年来通过对申请商标进行长期广泛的宣传、推广和使用,使得申请商标已经具有品牌效应,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在一审诉讼程序中,修球公司提交其在各大报刊杂志所做的广告、广告发布合同、商标代理发布合同,主要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获得了显著性。
据了解,该申请商标由潍坊一句言策划公司负责设计创意,而该公司也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个此类型的商标,如“贵是对”“一溜线儿”“皮半张”“舔一舔”等等。并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具有通俗称呼性质的商标。经中国商标网查询其中多数商标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
最终法院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卖不动”构成。根据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申请商标的文字属于日常商贸用语,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仅依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据此,申请商标被驳回注册。
易标易购提醒大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选择具有一定创意设计的名称自然是很好的,但如果创意得太过偏激,或是缺乏显著特征的名称,那还是不建议大家选用,否则像“卖不动”商标一样,最终也“注册不动”。
文稿编辑:Hey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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