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是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乌鲁木齐一化妆品店销售假冒“美即”商标的面膜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法院经调查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店主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美即公司5000元。
在去年9月份,美即公司接到消费者投诉,她在乌鲁木齐市江路国贸大厦的一家店铺内购买的3元一片的“美即”面膜没以前用的粘稠,味道也不一样。美即公司称,公司生产的面膜市场价都在10元以上,为核实情况当即派人前往乌市调查。在公司代理律师和公证人员的实地调查下,发现这家化妆品店销售的3元一片的面膜系假货,从包装看与该公司生产的几乎相同,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辨别其与正品的区别。
在充足的事实证据下,美即公司认为该商家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印有"美即"商标和图案的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而且还对公司形象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化妆品店停止其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美即公司系“美即”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相关商标权益受法律保护。化妆品店经营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其销售的面膜产品外包装标注了“美即”商标文字和图案,且该产品也未提供合法真实的进货渠道,使消费者购买时产生混淆,化妆品店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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