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的商标授权代理合同到期后,被授权方应撤下其商标的使用权。这样的一句话,可能大家觉得是属于很简单的道理,也很好理解,但在现实当中,其实有很多人还存在一个法律上的误区,即误将经销正规产品当成是品牌授权。
周某,是乐清虹桥一装饰城的业主,他曾经是该知名油漆授权的代理商,并开了一家专卖店,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使用了该品牌广告、店堂背景等。2011年底,合同到期后,因尚有60余万元的货物未能销售完毕,周某继续使用该品牌广告、店堂背景。致使今年4月份被商标专用权人告上法院。
原告认定,周某作为油漆、涂料行业经销商,在与该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的情况下,在其商铺店招上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作为其商铺营销标识,并标注专卖授权号,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商铺经营系已获得原告授权,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决周某停止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消除周某店铺带有该商标招牌,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同意由周某在三个月内拆除油漆店内有关该商标的店招、店堂背景、橱窗广告,并补偿该公司1万元。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我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未经商标权人的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招牌、柜台以及交易文书等载体上,即使是正规产品的经销商也不例外。
近年来,随着市场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案件频发,其中有一种现象比较突出,就是经销商从正规渠道购进知名品牌产品,于是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可以拿知名品牌的商标做广告,在自己店铺招牌上醒目用上知名品牌的商标,以扩大影响。实际上,经销商享有的只是合法销售产品的权利,而非产品商标的使用权。
在此,易标易购提醒广大经销商们,如果要使用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品牌,不论是门招做广告、还是店内贴品牌图样进行宣传,一定要先向商标专用权人获取授权,否则等待就是被告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希望广大经销商们也能随时关注我们,相信只要大家懂得一些这方面知识,就不怕类似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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