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天鑫国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北京国酒茅台文化研究会、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了其注册的“文化国”商标专用权。目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据了解,2005年9月原告提出第4873174号烧酒等商品上“文化国”商标注册申请,并在2008年获准注册。原告诉称,茅台酒厂申请和使用“国酒”商标侵犯其“文化国”注册商标专权,请求法院确认茅台文化研究会和茅台酒厂侵犯其商标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杨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