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一个客户的咨询电话,对方称:我和某个商标所有权人签订的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就要到期了,许可人打算到期后将商标收回自己经营,但是我现在还有很多库存商品没有销售出去,如果继续销售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的问题?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类情况做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商标使用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作为对价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销售库存产品而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如果被许可方在合同到期后继续销售库存商品,此时许可方已将该商标使用权收回,故被许可方销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是未经许可的,即侵权行为;但是被许可方的产品是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内生产的,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人力、物力,如果不准其销售,将造成产品的积压,会给被许可方带来损失;所以矛盾由此产生。
究其相关法律,可现行法律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法院只能根据判例以及具体的事实做出裁决。而为了避免发生这种纠纷,易标易购提醒给大家: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在签订许可合同的时候就合同到期后发生的系列问题要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应本着最大限度内减少被许可人损失的原则,给其合理的期限去销售库存产品,如过超过规定限期继续销售的行为则视为侵权。
文稿编辑:董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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