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有商标注册的商标后面加上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词汇在进行新的商标注册会构成近似吗?近期一则相关类型的案件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两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指定使用在人用药和医用制剂等商品上的“拜耳康欣”商标与核定使用在医用药物和医用制剂等商品上的“拜耳”商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两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了解,2004年3月,河北天成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第3989493号“拜耳康欣”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上。
在法定期限内,拜耳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随后拜耳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拜耳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核准注册的两件“拜耳”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拜耳公司据以引证的两件商标于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同时被异议商标与其商标及商号构成近似,易产生不良影响。
商评委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上均存在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指定使用或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拜耳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后,商评委及天成药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制剂、医用药物等商品上,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同时,两引证商标由“拜耳”文字组成,被异议商标由“拜耳康欣”文字构成,被异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中的“拜耳”发音相同、文字近似、且均无含义,而且两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易标易购认为,在原有商标上加上一些无含义的词汇进行商标注册,并且还是相似商品上,本来就存在很大的风险。所以也呼吁大家不要去这么进行注册,可以尝试在后面加一些名词来改变含义。当然,不要与驰名商标沾边,那样会让您的商标成功率降低。
文稿编辑:臧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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