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吃火锅的消费者对“海底捞”品牌,应该都非常熟悉,在市场上,也有很多标有“海底捞”的火锅底料,但让大家可能没有想到的是,大部分标有“海底捞”字样的火锅底料却并非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底捞公司)出品,而是由“小天鹅”商标的持有者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小天鹅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生产制造的。
为此,海底捞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重庆小天鹅公司、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公司(下称知味斋)等诉至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底捞”诉小天鹅商标侵权
“海底捞”是近年来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火锅品牌。以其周到、细致的服务和口味独特的菜品,被广大消费者口口相传,并屡获殊荣。海底捞公司于1997年4月申请注册了“海底捞”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现在为第43类)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该商标于2011年5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近来,海底捞公司发现,由重庆小天鹅公司旗下的重庆小天鹅长光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小天鹅长光公司)委托重庆小天鹅百福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小天鹅百福公司)生产、小天鹅公司监制、知味斋销售的火锅底料包装上单独标注有“海底捞”字样,不仅标明“海底捞TM”标识,更是打出了“温馨提示:购买时请认准‘海底捞’商标”字样。
海底捞公司认为,上述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一致的“海底捞”商标,对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权造成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天鹅公司停止生产使用“海底捞”商标的火锅底料,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知味斋停止销售涉案火锅底料,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小天鹅公司并不认为侵权
小天鹅公司认为,首先,其所生产的“海底捞”的火锅底料中使用的“海底捞”商标,拥有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并且,还获得了涉案火锅底料外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小天鹅公司生产火锅底料的行为是合法的,并不构成侵权。
易标易购了解到,海底捞公司在第30类调味品商品类别中申请注册的商标为“捞派”,而非“海底捞”。而在该类别中,却存在一件由知味斋法定代表人安伟申请注册的“海底捞”商标,即授权使用给重庆小天鹅公司使用的“海底捞”商标。但考虑到海底捞公司已经将“海底捞”申请为驰名商标,相信法院最终还是支持原告。
文稿编辑:Hey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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