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娜”在新疆,是自古以来,被人们用来染发、护发或者美甲的一种植物。2004年,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海娜公司)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金海娜”、“银海娜”、“黑海娜”以及图文组合的“海娜”等商标。2009年就有6家单位和个人,因使用“海娜”商标起诉至法院。近日,“海娜”再次引起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请求法院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
今年年初,金海娜公司发现淘宝网天猫店主李女士销售“海娜染发剂”,在网店页面大量使用“海娜”字样,金海娜公司认为其侵犯了“海娜”商标专用权。
金海娜公司董事长张显文称,该公司主要从事新疆本土民族特色美发产品的开发,主要研发生产染发、养发、洗发等系列产品。2006年,取得了“海娜”(文字)商标的专用权。2010年,“海娜”商标被评定为新疆著名商标。
“李女士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会,以为他们的产品和我们公司产品有联系。”张显文说,李女士可以在产品成分中提及“海娜”,但不应如此突出使用。他请求法院依法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产品并非只显示“海娜”
李女士的代理人说,在淘宝网天猫店销售的“丝路·源”海娜粉等系列商品,产品都标注“丝路·源”海娜粉、“丝路·源”海娜染发粉、“丝路·源”特级纯植物海娜粉等字样,每一款产品外包装均有其合法注册商标“丝路·源”字样,并非只是显示了“海娜”字样。
“我们的销售的产品是粉,而金海娜的产品是膏,产品形式不一样。”李女士的代理人称,该公司产品是从印度进口海娜粉原料,然后委托广州的公司加工成成品再进行销售,产品成分本来就是海娜,且“海娜”只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并不是原告最先独有发明的,因此对金海娜公司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海娜”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
那么,“海娜”究竟算不算植物的通用名称?7月31日,乌鲁木齐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里,法院明确“海娜”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海娜花作为化妆品的原料在新疆被普遍使用,具有极强的地域特色,‘海娜’是新疆人民约定俗成的简称。”庭审法官表示。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对“海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易标易购认为,“海娜”可以算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而金海娜公司能够成功将其申请为注册商标,跟当时《商标法》还不够完善有着重要关系,《商标法》在2007年有过较大的改动,而金海娜公司在2004年申请其商标,所以导致这种纠纷发生。
文稿编辑:Hey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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