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经过两次修改之后,已历时二十年。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内容,作为我国民法的组成部分,在过去的二十年中,经历了中国历史上不平凡的时期,如果认真总结,会有诸多启迪。易标易购谈几点看法。
商标区别功能的逐渐回归,表明我国商标法制开始向成熟过渡。新中国的商标制度与建国前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商标制度一脉相承,且从后者脱胎而来。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很多解放区都曾颁布商标注册暂行办法,其目的主要是为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商标专用权。在1947年冀中行政公署办理商标注册时,甚至还提出,“发展生产,抵制外货”的宗昌。在这个基础上1950年新中国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所反映的精神,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自然是保护本国工业,促进生产。1956年我国进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改造,为实行计划经济提供了物质前提,进而在理论上否认商品生产存在。在公有制前提下,物资分配基本实行“计划调拨”,产品流通实行“统购统销”。生产与市场割断。在统一的公有制经济内部,区别产品的生产来源己经没有意义。于是商标被人为规定成了代表商品一定质量和规格的标志。众所周知,经济规律是客观的,商标这种事物原本是为区别商品的服务的来源应运用而生的。这是商标的根本功能,也是它生存的唯一理由。离开了这一根本功能,任何想主观上强加给商标以其它的功能,历史证明是徒劳的。“商标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保证商品质量的标记,它既不能担保优质,又不能担保标准化。”因此,当时我国商标注册大大减少。尽管我国后来一段时期推行了强制注册政策,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标减少的局面。主要原因,就是违反经济规律。
商标法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先导,代表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商标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属于单行的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由于长期的生产资源所有制的单一公有形态,使商标这一事物实际上有名无实。商标远不像有形财产如土地、房屋、设备那样被人认同和重视。从国家到企业无人重视,公民个人更是无从谈起。知识和体制限制人们的眼界。商标不被重视事实上是商标法的一个幸运,它没有历史的包袱,相对于令人头疼的城市国有财产(全民所有制财产)管理体制的法律定位和运营模式设计,和困扰人们多年的农村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运营模式而言,商标等知识产权要简单得多,权利义务明确得多。它一开始就定位为私权,调整手段是私法,它天然地不属于两种公有制形态,没有先天的瘤疾。
因此易标易购认为,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虽是民法之局部,但它们所奉行的原则和理念,却恰是当代民事立法的精髓。在某种意义上,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事实上是口的计划体制的薄弱环节,是摧跨计划体制的突破口。我国正在筹划民法典的工作,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应是民事立法的范本。
文稿编辑:臧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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