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消费名酒逐步走入了寻常百姓家。但一些商家在经营这类产品时未能做足功课,最终摊上了官司,陷入侵权纠纷中,声誉、钱财两失。
去年7月,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将上海某百货超市和某烟酒超市告上法庭,指出两商家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剑南春”商标的白酒,侵犯了自身对“剑南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公司品牌形象,要求两商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6万元。
法庭上,涉案的两超市辩称,自身没有酒类经营许可证,涉案的白酒是朋友送给超市老板陈列在柜台展示用的,并非该超市经营的商品。但两超市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否定售酒行为。法庭认为,两超市销售的剑南春酒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最终法院判决两商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分别赔偿3.5万元和1.6万元,并分别支付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4000元。
如果卖的是真酒,若不经商标持有人同意就擅用商标,这仍属于侵权。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就为此交了学费。
去年7月,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将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该公司在自己店招的显著位置,擅用茅台酒厂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作为标识,且店长名片上也使用了这些商标,其行为会令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是贵州茅台的特许经销商,属误导公众的侵权行为,故要求该公司赔偿侵权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
上海某酒业公司到庭后辩称,茅台酒业旗下的某款白酒全国代理商将该酒的上海销售权授予上海某酒业公司。因此公司在店招上使用“贵州茅台”字样属合理使用。茅台公司则认为,全国总代理商向上海某酒业公司授予的仅是某款白酒的销售权,不代表可以擅用茅台商标。
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上海某酒业公司支付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万元,并停止使用茅台商标。
《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杨浦区法院民三庭法官昝箖建议,销售者进货时,首先要审查商品本身,其次要审查供货单位的资质,查验供货单位的经营资格证明、授权经销证书;销售者购进酒类商品时,应当保存该类商品附有的酒类流转单据。
易标易购认为商品销售者要增强风险意识,不能认为自己销售的商品是真品就可以任意使用商品商标。销售商在销售商品时可利用商标对该商品进行促销宣传,但应当避免擅用注册商标宣传销售商本身而导致的侵权。
文稿编辑:寒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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