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好品牌的发展不完全处决商标名称怎样,但是能成功注册一个与知名品牌沾边的商标,却能快速带动这个商标知名度。所以,易标易购商标顾问在接待申请商标注册的客户中,经常能遇到一些想傍名牌或想打擦边球的客户,其实,大家的这种想法我们很能理解,可事实上,使用字形近似的假冒商标是很容易构成商标侵权和假冒注册商标罪。
前几年,在我国市场上出现过很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山寨产品,这些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字型极为近似,如营养“抉”线与营养快线 “治治”香瓜子与恰恰香瓜子 、脉“劫”与脉动、“雲”碧与雪碧、“漂”柔与飘柔,还有把一个字拆分成两个字的“周住”牌洗衣粉与雕牌洗衣粉等等,这些字型近似的假冒商标,其实已经构成侵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何认定商标“相同”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通过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4年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相同的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1年1月通过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1年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13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从上面两个司法解释表明,认定商标“相同”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二是“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如果字型近似的假冒商标满足这两个条件,并且该假冒行为达到了《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就可以认定为犯罪。
所以,易标易购在此要提醒大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尽量避免选择与知名品牌相似的名称。这类名称不尽国家商标局很难通过审核,且在将来使用过程中,也难免会产生商标上的纠纷,最好还是选择自己原创的申请会更好。
文稿编辑:Hey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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