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作为企业赖以生存的商业秘密,其价值也日益凸显,因此各种不正当的窃取、使用商业秘密、商标侵权行为逐年增加,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但司法实践中,因侵害商业秘密行为而被判处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数量却相对较低,胜诉率不高,所以商业秘密保护困难已经成为企业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不公开性等特点,侵害行为往往是隐蔽的,权利人在证据收集以及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都存在较大困难。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获取和审查证据,成为引导诉讼双方诉讼行为以及左右裁判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尽管我国司法解释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有着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常常因原告无法提供侵权人其侵权行为的证据导致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对此,许多学者建议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易标易购认为认为,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院长。因为,举证责任倒置具有法定性。理论上来说,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基于正义效率等价值原则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的再分配,这种分配规则在诉讼开始后就已经客观存在,并不会在法庭审理中随着当事人的举证而变化。但是要注意发生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并不是相对一方当事人距离证据更近、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由相对一方当事人举证更有利于查清事实,使诉讼更有效率等,而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当然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肯定考虑了证据距离、举证能力等因素,但那不是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仅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能随便将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另一方当事人。如果由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发生举证责任倒置,就将产生随意性。
文稿编辑:寒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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