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是地名,‘大曲’是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全南大曲’并非任何人的商标,我们使用‘全南大曲’只是对产品的正确表述,不存在商标侵权的事实,反而是对方对我们的侵权指控存在一定的恶意。”在谈到代理的江西省全南县酒厂(下称全南酒厂)与彭福荣、刘长娣关于“全南大”和“全南大曲”的商标纠纷案件时,全南酒厂的代理人胡华勇显得很无奈。
自从2005年“全南大”商标注册,双方之间的商标战一直持续至今。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此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全南大曲”与“全南大”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全南酒厂使用“全南大曲”的名称不构成对彭福荣、刘长娣“全南大”商标的侵害。一场历时8年的商标战争,终于落下帷幕。
目前,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主要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其中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属于行政途径认定,法院认定属于司法途径认定。行政认定包括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在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争议程序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以及在商标管理案件中向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商标使用环节)。
认定驰名商标的特点是“被动认定,个案保护”,优点是,花费时间较短,各地法院对法律规定的认定条件把握也有松有紧,认定难度较小。但缺点也是非常明显的,通过法院个案而认定的驰名商标,由于只是由审理该案的某高级法院进行认定的,相比之下,该认定在法院系统或认定法院当地的工商部门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其他各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的实际效力目前还不太确定。商标局对于法院认定的驰名商 标通常不予承认,不给予保护。另外部分地方政府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也不予奖励或减半奖励。
因此易标易购提醒您如果想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尽量采取行政途径认定驰名商标。虽然在经历的时间以及难度上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但司法认驰毕竟只是一案一认定,其认定结论仅在本次判决中有效,对于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商标局通常不予采纳。而只有通过行政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才能在今后的品牌保护方面发挥最大的作用,得到各级工商部门的普遍认可与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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