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日修订的商标法实施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再享有终局裁决权,商评委作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商标评审制度的这一重大变化,对案件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自2002年出现第一起商标评审诉讼案件以来,商标评审诉讼案件以几何倍数递增,2002年一审案件8件,2011年行政诉讼案件已达2663件,其中一审1704件,二审903件,再审56件。起诉率一般在4%至5%之间,胜诉率保持在80%以上,司法审查在发挥外部监督作用的同时,也保障了商评委依法、公正、权威地行使职权。
商评委通过接受司法审查,对应诉信息特别是败诉原因的统计分析,促进了案件审理工作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理程序方面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同时,通过与人民法院就审理标准、行政程序、诉讼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展开交流探讨,也有助于维护商评委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的执法权威性。如“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争议案是商评委二审败诉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的首个案件。二审判决对商标法第十五条中“代理人和代表人”的解释过于狭义,已不是个案问题,而是直接影响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正确适用和商评委今后此类案件审理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中关于“代理人”的范围界定与商评委《商标审理标准》的规定基本一致,统一了对“代理人”的认识,对于正确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审理类似案件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商标争议进行裁决,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决行为,在程序要求、证据规则等方面参照民事司法程序;同时作为行政行为,又要注重发挥行政程序专业性强、便捷高效的特点,因此,案件审理程序的程序架构兼顾效率和公平,程序设计兼收了司法程序和一般行政程序的优点,以保障案件公平审理、并提高审理工作效率。
易标易购认为,不断的改善是进步的前提,商标法的不断修改是让我们在知识产权的世界里能够受到更全面的保护,不管是商标查询、商标注册或是商标维权都可以依仗商标法作为最坚强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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