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苹果公司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了iWatch商标注册,包括日本、墨西哥、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笔者检索了苹果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申请情况,发现苹果公司是2013年6月在台湾地区申请的商标;中国商标网的检索系统由于录入申请信息的时间相对较长,一般只能检索到几个月前的申请信息,因此,如果苹果公司是6月初提交的商标申请,目前是无法查到的。
虽然苹果公司在收购中国iPad商标过程中犯了错误,导致其最终付出6000万美元的代价,但至少在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iPad商标收购是成功的。但是,同一个策略不能使用两次。苹果的i品牌战略大获成功,再次伪装成小公司收购商标,被持有者识破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苹果公司这次改用在不引人注目的小国先申请商标,然后通过《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的策略。
但是,对苹果公司而言,取得iWatch商标专用权面临的挑战会更大,因为在有的国家和地区,比如欧盟,已经有其他公司于2008年就在第9类获得了该商标专用权。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取得iWatch商标也存在障碍,但笔者认为这些障碍并非绝对不可克服。
易标易购认为商标最大的冲突来源于相关公众可能会对产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虽然iWatching和iWatch单从文字看确实有一定相似性,但含义区别很大,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并不大。iWatching一词,从其后缀ing看,表示的是英语的现在进行时时态,侧重的是把watch当作动词“观察、观看”,而苹果的iWatch显然更侧重把watch一词作为名词“手表”。同时,台湾某公司在第9类选择的产品和服务偏重于防火防盗的监控报警设备,其产品和苹果公司可能推出的随身设备电子产品分属不同的细分电子产品领域,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商标查询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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