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商标法的修改成为了众多人们的热议内容。那么次次修改之后到底有哪些改动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呢?易标易购这里通过2期给您简单介绍一下次次商标法当中修改的热议内容,同时也是您在商标注册使用中需要知道的内容。
禁止广告宣传出现驰名商标
实践中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和其他弊端,部分专家学者多次呼吁应明确驰名商标的内涵,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禁止以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新草案明确规定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同时新草案强调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将可能被视为违法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删除单一颜色注册商标规定
原草案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一些地方、专家和企业提出,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只有100多种,如果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对颜色的垄断,同时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也较大,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不赞成这样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品注册的需求,且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实践,可暂不在法律中规定。据此,删除了原草案关于单一颜色可以注册商标的规定。
明确规定驰名商标认定机关
草案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易标易购认为只要您熟知了上面的这些内容,那么对于您在商标查询、商标注册中的使用一定是游刃有余不会遇到太多麻烦。同时也希望您可以在商标注册使用当中学到更多,掌握更多,把自己的品牌发展成为驰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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